申请执行要不要交费:立案时一分钱不用预交,执行到钱从对方处扣
2026-10-02 · 约 531 字 · 执行实务
赢了官司想申请执行,第一反应往往是"还要再交一次钱?"——不用预交。
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第2款: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也就是说,立案时一分钱执行费都不用掏。
费用多少?第14条按执行金额分段累计: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50-500元;有金额的——1万元以下每件50元,1万至50万部分按1.5%,50万至500万部分按1%,500万至1000万部分按0.5%,1000万以上部分按0.1%。
算笔账:执行100万,费用=50元+49万×1.5%+50万×1%=12400元。而这笔钱由被执行人负担(第38条第1款),执行到钱后从他的案款里扣,不从你口袋里出。
动作清单:
1. 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身份材料直接立案,不缴费;
2. 不确定执行金额的,先按"每件50-500元"档预估,不需要先垫付;
3. 执行到位后核对案款分配表,确认执行费是从被执行人份额中扣除的。
边界提醒:执行中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第38条第2款);案件中止执行的,已交的申请费不退,恢复执行后不再重复交(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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