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与质量修复全变了,解释二这 8 条新规每个工程人都该背下来

2026-08-09 · 约 8426 字 · 地产工程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

解释二第 9 条到第 16 条,8 个条文,承包人盯着的钱从这里来,发包人卡着结算也在这里。

这 8 条改动,比公开宣传的更重要。

---

01 第9-10条实务:固定价格不调整 + 比例法已完工程款

01.1 第9条:固定价格合同不调价

这是解释二第一次用专门条文盯住"固定价格结算"的实务痼疾。

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三个关键词:固定价格、合同工期内的重大变化、两个除外情形。

司法实务中,承包人在工程款结算阶段最常用的调价理由就是"钢材涨了""混凝土涨了""人工费翻倍了"。解释二之前,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分歧很大——有的判调整,有的判不调,最高法院这次直接收口。

调价不成立的默认规则: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 → 工期内人工费/主材发生重大变化 → 当事人主张调价 → 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满足两个除外情形之一。

两个除外情形都是合同之外的"出口":

・当事人另有约定

——合同里就约定了"市场风险包干幅度3%,超出3%由发包人承担",这种明确约定的调价条款继续有效。 * 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很高——需要达到"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程度,且要履行再协商的前置程序。

实务中绝大部分调价主张都不会被支持。承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就要把调价条款落到字面,这是解释二给施工企业的最直接指引。

01.2 第10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的比例法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了,已经完工的部分怎么算?这是建工领域另一个长期分歧。

原文: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三句话浓缩成一句:按比例法算——参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确定占比,乘以固定总价。

比例法的关键证据基础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这是行内人最容易忽略的一句——不是市场价,不是结算协议,而是合同订立时点当地主管部门的有效计价规范。

实务中比例法的落地路径是这样的:

步骤一,确定"工程所在地"——看合同订立时项目所在地是市、县还是区,对应的住建主管部门是哪一级。

步骤二,查取该主管部门在合同订立时点有效的计价标准——定额、清单计价规范、地方补充规则。这是造价工程师的活,承包人内部要建立台账。

步骤三,按标准核算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同样需要造价专业人员配合。

步骤四,比例 × 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 = 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比例法对承包人是不是有利?不一定,要看当地定额水平和合同固定总价的差异。在约定俗成的市场价高于定额价的地区(比如部分沿海发达城市),按比例法算下来对发包人更有利——承包人能拿到的钱比按市场价低一些。在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定额价接近市场价,比例法对双方相对公平。

更重要的是:第10条只规定了"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适用比例法。如果合同里有结算条款的,从合同约定;如果协商能成的,按协商协议。比例法是兜底规则,不是首选。

---

02 第11-12条实务: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的扩大依据

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工程款怎么算?解释一留下的口子是一条民法典第793条——"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问题是"约定"包括哪些内容,没说清楚。

解释二第11条把这条解释明确了。

02.1 第11条:参照合同价款条款的扩大解释

原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四个具体扩展:

・金额

——合同约定的具体工程款数额或计算公式 * 计价方式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可调价等 * 支付时间

——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时点 * 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超过风险范围的调价规则 * 结算方法

——送审价、审计价、决算方式、签证方式

这份清单对承包人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本只参照合同"金额"——直接按合同写明的数字付款。但合同金额往往是固定价或不完全反映实际成本的数字,承包人的真实成本(管理费、规费、措施费、利润)被低估。解释二把这五类条款全部纳入参照范围,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的依据更扎实。

举个具体场景:A 与 B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1000 万(含 5% 利润 50 万),合同履行后 A 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实际成本支付。解释二之前,法院仅支持参照合同约定的 1000 万(A 拿不到合同之外的成本补偿)。解释二之后,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综合判断,B 还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比如按实结算条款),不仅是合同金额。

当然这个扩大解释也意味着法院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务中要逐项写明合同约定的五种内容,作为折价补偿主张的证据基础。

02.2 第12条:折价补偿协议一次性解纷

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款把这一规则扩展到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折价补偿协议。

三个条件都要满足:合同无效 + 质量合格 + 折价补偿协议。

条文价值很直接: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一种争议——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又签了折价协议,有人主张既然合同无效那折价协议也无效,主张按民法典折价补偿规则重新核算。

解释二直接封死了这种循环争议。合同无效不等于协议无效。只要协议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按协议执行。

实务中承包人的操作清单很短也很关键——质量合格验收报告 + 折价补偿协议 + 协议履行凭证,三件套齐全后主张按协议处理,法院必支持。

---

03 第13条实务:审计结算的破局权(重点)

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人,最怕的不是拖欠,是审计。第13条是解释二给承包人装上的最重要一颗"安全阀"。

03.1 三款结构

第13条一共有三款,把"审计"这个议题彻底拆开了。

第一款(正面规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款(合理期限):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第三款(反面规则):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2 破局权要点

把三款合并看,承包人有三个破局抓手:

第一,承包人原因之外导致审计拖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审计机关、人员、流程、协作问题导致拖期,都属于"非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没有任何主动违约或阻碍行为,审计结果只是拖不出来,就可以启动鉴定。

第二,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这意味着审计机关认定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计价方式、调整方法严重背离时,承包人可以用司法鉴定推翻审计结论。

第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满1年(无约定合理期限的最长上限)→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这是最硬的破局武器。

03.3 实务操作清单

要让破局权真正可用,承包人应当做好三件事:

第一,结算文件一次性提交完整。 提交时附完整资料清单,由发包人签收确认。避免分批提交导致起算日争议。

第二,提交方式选择送达证据最完整的形式。 现场送达最佳(双人在场、签收回执、录像);电子送达次之(电子邮件 + 短信提醒 + 平台系统确认);邮政 EMS 再次之(保留底单 + 妥投记录)。

第三,满1年前2个月发催告函。 催告函写明结算文件已提交满10个月,请加快推进。催告函本身又构成一份证据,证明承包人积极履约。

03.4 第3款反向规则的发包人意义

第三款对发包人是强约束——没约定审计就不能主张审计结果。实务中发包人在合同里漏写"按审计结果结算",结算阶段发现造价过高想补救,往往援引"工程是政府投资项目本来就要审计"来主张。解释二明确不支持这种"补救式"主张。

实务中发包人要做两件事:

・合同阶段明确写入审计条款,避免事后补漏 * 如果合同没写,发包人就接受按合同约定结算,不要尝试借审计压价

---

04 第14-15条实务:质保金基数与退场移交

04.1 第14条:质保金基数与起算点

原文两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条文的实务价值在"基数"和"起算点"两个问题上一次性说清。

基数问题:合同有效解除 → 质保金按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合同无效且未完工 → 质保金按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一个数字上的细节是——工程合同里有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比如3%、5%),按约定比例×基数即可。

起算点问题:一般情况是"退场之日起算"。但有一种例外——"退场后解除"——也就是先退场,再签解除协议。例外情形起算点是"解除日",不是"退场日"。

实务要点:退场日期要书面化。退场交接清单、监理签字的现场移交记录、最后的人员设备出场凭证——三个文件至少留一份。这是打官司时"退场日"举证的核心证据。

无效合同+未完工的场景:承包人在退场时常常忽视"折价补偿款基数"的主张。这一款明确写明——主张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意味着折价补偿的计算要全口径(成本 + 规费 + 措施费 + 合理利润),而不是只算直接成本。

质保金返还的法律后果:起算点日之后,承包人可以单独主张质保金返还,不依赖于工程款的整体结算。即使工程款争议还在诉讼中,质保金返还请求可以单独提起。

04.2 第15条:退场移交 + 退场前证据保全

原文两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款是发包人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承包人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这与第14条首句"合同解除"对应——退场是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义务,移交是发包人的权利。

第二款是承包人退场前的救命条文——退场前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依据民诉法第84条(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

实务中这条挽救了大量承包人。退场前如果不固定证据,移交所完成之后,承包人对工程量、变更、签证、施工界面的主张就缺乏载体。证据保全是承包人在退场前"按下手印"的最后机会。

实务要点:退场前一旦决定要走诉讼路径,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范围包括:工程量核定、变更签证原件、施工图纸签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退场后的协同: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是承包人义务,故意拖延移交可能要承担发包人的窝工损失;妥善移交则可以快速进入结算阶段,对双方都好。

---

05 第16条实务:质量修复前置通知

05.1 第16条的程序价值

原文两款: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把"质量修复"这个长期争议的程序一次性锁死——通知是前置程序。

之前的实务模式: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 → 单方委托第三方修复 → 从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用 → 承包人抗辩"我没参与修复""修复费用过高""质量问题不属实"。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巨大,判决结果分歧。

解释二之后形成稳定的两步程序:

・第一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 * 第二步:承包人拒修或者逾期未修 → 发包人自修 → 主张合理费用

通知没发出 → 不支持修复费用。这是强约束。

05.2 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通知形式是"书面"。 口头、短信、电话均不符合形式要件。通知应当载明:质量问题具体内容(具体到部位、缺陷类型)、要求修复的范围、要求修复的合理期限、逾期不修复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理期限"的判定没有统一标准。 司法实践中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修复工艺难度、季节气候影响、承包人准备工期等因素综合判断。简单的表面缺陷 7-15 天;涉及结构安全或防水补漏 30-60 天。

第三,"修复"是承包人主动修复,不是承包人答辩。 仅"已收到通知、正在研究"不构成开始修复。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7天内)提交修复方案、进场安排。

第四,自修费用的核算标准。 承包人修复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按第三方合同价核算,但应当符合市场价水平。明显偏高的,承包人可以申请鉴定。

第五,举证责任分配。 发包人证明已通知、承包人拒修或逾期未修、实际修复费用合理。承包人证明未收到合格形式通知、修复期限不合理、修复费用明显过高。

实务要点:第16条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双向约束。发包人不能跳过通知直接扣款;承包人不能无视通知拖延修复。两边都守规则才能用好第16条。

---

06 综合复盘:8 条文交叉时的实务操作路线图

06.1 结算争议的"识别-反制-锁定"三段法

8 个条文交叉适用时,承包人应当建立系统化的应对思路。识别、反制、锁定三段法可以覆盖绝大多数场景。

第一段:识别(争议性质与证据准备)

识别阶段的目标是判断争议类型、收集证据、固定主张。四个识别动作:

・争议类型识别:合同效力争议 / 价款结算争议 / 质量争议 / 工期争议 / 审计拖延争议 * 争议金额识别:争议涉及的具体金额、可主张金额的核算依据 * 证据完整性识别:合同、签证、图纸、变更、付款、验收、结算文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的完整度 * 法律依据识别:适用的解释二条文、参考判例、相关司法文件

第二段:反制(程序反制与实体抗辩)

反制阶段的目标是用程序和实体工具对抗对方的不合理主张。八个反制动作对应八个条文:

・调价反制:第9条(固定价格不调整,但约定或情势变更除外) * 解除合同反制:第10条(已完工程比例法兜底) * 折价补偿反制:第11-12条(参照合同价款条款 + 折价协议效力) * 审计拖延反制:第13条(满1年启动司法鉴定) * 质保金反制:第14条(基数清楚化 + 退场日/解除日起算) * 退场移交 + 证据保全反制:第15条(退场前的民诉法84条保全) * 质量修复反制:第16条(通知前置程序)

第三段:锁定(诉讼请求与执行准备)

锁定阶段的目标是固定主张、明确诉请、准备执行。三个锁定动作:

・诉讼请求锁定

:将反制结果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范围、优先权) * 法律适用锁定

:将适用的条文、判例、文件列入法律依据 * 执行财产锁定

:调查发包人财产线索,为判决执行做准备

06.2 8 条文交叉适用矩阵

| 场景 | 主要适用条文 | 次要适用条文 | 操作要点 | | --- | --- | --- | --- | | 主张人工/材料调价 | 第9条 | 民法典533条 | 落到合同约定或情势变更要件 | |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 | 第10条 | 第11条、第14条 | 已完部分比例法,质保金基数清楚化 | | 合同无效+质量合格 | 第11条 | 第12条 | 折价补偿按合同条款扩张解释;折价协议一次性解纷 | | 审计/评审拖延 | 第13条 | 第10条 | 满1年或明显不符启动司法鉴定 | | 合同解除后退场 | 第14条 | 第15条 | 质保金基数与起算点;现场资料移交 | | 退场前证据固定 | 第15条 | 民诉法84条 | 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 | | 质量争议 | 第16条 | 第14条 | 必须先通知修复;拒修/逾期支持合理费用 | | 政府投资+审计拖期 | 第13条第1、2款 | 第10条 | 双重反制:审计申请司法鉴定 + 比例法保底 | | 折价协议签订后反悔 | 第12条 | 第11条 | 协议有效,按协议处理 |

06.3 关键证据清单

适用解释二第9-16条时,以下证据材料是必备的: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涉及招投标合规) * 实际履行的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涉及多份合同认定)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规范(涉及第10条比例法) * 全部工程签证、变更通知、会议纪要 * 结算文件(含提交凭证、签收回执、邮政 EMS 妥投记录) * 付款凭证(含发票、转账记录) * 验收记录(含竣工验收报告、单项验收记录) * 质量问题的书面通知、修复方案、修复记录 * 退场交接清单、监理签字、现场移交记录 * 催告函、异议函、往来函件(含送达证据) * 折价补偿协议(如有)

---

07 总结

07.1 三个核心导向

解释二第9-16条传递了三个核心导向:

第一,结算依据法定化。 不再允许发包人通过模糊约定、拖延审计、强势地位来无限期占用承包人工程款。从第9条固定价格不调到第13条审计破局权,从第10条比例法兜底到第14条质保金基数清楚化,每一个结算场景都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二,反制路径体系化。 承包人有调价抗辩权(第9条)、比例折算权(第10条)、折价补偿扩大解释权(第11条)、折价协议执行权(第12条)、审计破局权(第13条)、质保金主张权(第14条)、证据保全权(第15条)、修复前置抗辩权(第16条)。这八条反制路径覆盖了结算争议的最常见场景。

第三,程序约束双向化。 通知修复是发包人的义务(第16条),提出审计结论是发包人的义务(第13条第3款),按时审计也是发包人的义务(第13条第1、2款)。承包人有反制义务(按程序提出、按期限主张、按证据提交)。双方都在程序约束之下。

07.2 给施工企业的四项实操建议

第一,结算文件提交台账要建立起来。 提交日期、提交方式、签收记录、文件清单,必须有完整台账。这是第13条破局权的基础证据。

第二,固定价格合同要重新审视风险分配。 已完工程解除后按比例法(第10条),意味着固定价款的预期利润要被分摊给未履行部分。承包人应当重新评估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溢价。

第三,质量修复通知的处理流程要标准化。 收到修复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应,48 小时内提交修复方案,7 天内进场修复。每个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

第四,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要做合规审查。 重点审查:审计条款的期限是否明确(不超过1年)、固定价格合同是否有调价规则、退场移交条款是否设置证据保全程序、修复费用扣除条款是否设置前置通知程序。

07.3 给法务的三项审查清单

第一,合同条款审查清单:审计条款的明确期限约定(不超过1年)、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条款、修复费用扣除的前置通知程序。

第二,证据管理审查清单:结算文件提交的完整台账、往来函件的规范存档、签证变更的同步书面化、质量问题的及时响应记录。

第三,诉讼策略审查清单:争议类型与适用条文的对应表、反制路径的优先级排序、诉讼请求的具体化表达、执行财产线索的提前排查。

---

解释二第9-16条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条文数量,而在于把建工领域长期模糊的结算与质量争议规则系统化了。

发包人的强势地位被进一步约束。承包人的反制路径被进一步明确。这是建工司法实践的一次重要升级。

下次,将解读解释二第1-2、8、22条——招投标合规、农民工工资保护、行刑衔接。这三条是建工合规的高压线。

---

下期预告:《解释二这三类条款,踩一条就是刑事风险》

*——第 1-2 条适用范围、第 8 条农民工工资、第 22 条行刑衔接*

你手上也有类似的事?

首次简要沟通、了解案情不收费。异地的案子也接——建设工程与执行案件天然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