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没实缴出资,能在认缴范围内追着还
2026-09-21 · 约 598 字 · 执行实务
判决赢了,公司账上却没钱——注册资本写了一个亿,实缴为零。这时候,股东本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种典型情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20修正):
一、没实缴、没缴足(第17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担责。认缴一个亿实缴为零的,追责范围就是一个亿。
二、抽逃出资(第18条):验资后把注册资本转走的,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追加。
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第20条):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这条举证责任倒置,股东自证清白。
程序三个动作:
1.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写明追加事由和范围,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公开听证,60日内作出裁定(第28条);
2. 对追加裁定不服的:股东可在15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第32条)——是打官司,不是复议,很多人走错;
3. 追加成功后,对股东的执行与对公司的执行并行。
边界提醒:认缴期限还没到的股东能不能直接追加?实务有分歧。新《公司法》第54条给了加速到期路径,但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不少法院会让走异议之诉或另诉解决——申请前先摸清执行法院口径,别把宝押在一条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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